撰文者/游上逸會計師、鄭旭閎律師
一個被所有人忽略的問題
萬金銀行案至今引發的討論,幾乎全部集中在幣商身上。
幣商有沒有罪?幣商的兌換行為是否構成賭博共犯?幣商產業的未來在哪裡?這些問題佔據了所有的討論空間,以至於一個同樣重要、更可能牽動整體規範體系的問題,被大多數人完全忽略了。
這個問題是:如果幣商有罪,玩家呢?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必須先說清楚一件事:玩家可能涉及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幣商二審被論處的是第二百六十八條,兩者並非同一罪名,也不在同一個構成要件框架下。這一點必須誠實交代。
但這並不代表兩者之間的關係可以被忽略。恰恰相反,正是因為這兩個條文規範的是同一個賭博行為鏈條中的不同參與者,它們之間的體系關係,以及司法解釋在兩者之間是否保持一致,才是本案最值得被正視、卻至今最少人討論的核心問題。
規範玩家的法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要進入這個討論,必須先看清楚規範玩家的法條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以罰金。這個條文針對的是賭博行為的直接參與者,也就是真正坐在螢幕前下注的玩家本身。
相較於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刑罰輕得多,最高僅處罰金,不涉及有期徒刑。但輕不代表無關緊要。這個條文的適用範圍,以及它在線上賭博情境下如何被解釋,將直接牽動整個法律體系對本案的整體評價。
而這個條文,在線上娛樂城的脈絡下,卡在一個至今尚未被正面回答的解釋難關。
場所要件:一個懸而未決的解釋難關
第二百六十六條的關鍵限制,在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這個場所要件。
這個要件在刑法制定的年代,針對的是實體的賭博空間:茶館、地下賭場、街頭賭攤,都是有形的、人們可以物理性進入的場所。立法者的考量是,在公開場所賭博危害社會風氣,應予規範;私下小規模的賭博則另當別論。
問題在於,線上娛樂城完全不符合這個時代的想像。玩家連線時,身體坐在自己的臥室、辦公室,甚至是捷運上,沒有人走進任何場所,也沒有人在公開環境中展示賭博行為。
線上娛樂城究竟算不算第二百六十六條所說的「場所」?
這個問題在實務與學理上仍有相當的討論空間。問題的核心不在於線上平台必然不是場所,而在於: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原始文義與立法背景,明顯以物理性空間為典型對象,若要將網路平台納入,法院必須提出更強的文義、體系與目的論證,而非直接套用。這個更強的論證,目前在相關案件的判決中仍未見充分說明。
這個懸而未決的解釋難關,接下來將引爆一系列連鎖問題。
兩種解釋方向,各自帶來的體系後果
對於場所要件的解釋,無論走哪個方向,都會帶來值得正視的體系後果。
若採擴張解釋,認為線上平台符合場所要件,則在娛樂城平台上下注的玩家,其行為理論上將被納入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評價範圍。
這不是說所有玩家必然立即被追訴。刑事追訴還涉及主觀故意的認定、證據的蒐集、檢察裁量以及比例原則等諸多層次,並非構成要件在文義上成立就等於所有人必然被訴。但可以確定的是,台灣目前使用線上博弈平台的玩家人數龐大,保守估計數十萬人以上,若線上平台被確立為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場所,將為司法體系帶來極高的執法壓力。進一步而言,若大量同類行為在理論上被納入處罰範圍,實務上卻只能零星追訴,則是否將衍生執法標準不一致與平等處理疑慮,也值得從憲法原則角度進一步思考。
若採限縮解釋,認為線上平台不符合場所要件,則玩家在娛樂城的賭博行為,因欠缺場所要件而不在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範範圍內。
這個解釋方向在文義上有其依據,但它立即引發一個更深層的體系問題——而這個問題,正是本文最核心的論點所在。
直接下注者可能不罰,外部兌換者卻受重罰:體系評價的失衡風險
讓我們把話說得更直接一點。
在整個娛樂城賭博鏈條中,真正坐在螢幕前按下投注鍵的,是玩家。提供換幣服務、從未參與任何下注的,是幣商。但在萬金銀行案的判決框架下,幣商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家卻可能因場所要件不符而置身事外。
這個結果,需要更完整的法律說明才能讓人信服。
必須再次強調:這並不是說第二百六十六條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間必須採取完全相同的評價結果。經營、聚眾、供給場所,本來就可能比單純參與賭博承受更重的刑事責任,這在立法設計上有其道理。本文真正要指出的是:當法院對直接下注者與外部兌換者採取截然不同的解釋強度時,必須清楚交代這種差異處理的法理基礎,否則整體規範體系將出現說理不足的問題。
換句話說,不是不能重,而是要說清楚為什麼可以這樣重、這樣分。
若對直接下注者的刑事評價採限縮解釋,對外部兌換者的刑事責任卻採高度擴張解釋,而兩者之間的差異處理缺乏充分的法律說明,則整體刑事評價將出現規範失衡與體系不一致的問題。這個問題,在本案判決書中尚未得到正面回答。
第三篇分析框架帶來的進一步複雜性
第三篇文章我們提出了一個核心疑問:法院究竟認為賭博在「下注當下」就完成了,還是要等到「金幣換回現金」才算完成?這個問題帶到這裡,會讓情況變得更複雜。
若法院傾向於重視兌換行為在賭博財產利益實現上的重要性,則玩家從下注到完成兌換之間的行為階段,在刑法評價上將出現定位困難:在賭博財產效果尚未透過兌換具體實現之前,玩家的下注行為,在法律上算什麼?
換言之,若原審一方面強調兌換行為對賭博財產效果的實現具有關鍵性,另一方面又未說明玩家下注行為在此結構中的刑法定位,則整體責任鏈條的前後銜接將出現論證上的斷裂。這個斷裂不只是抽象的理論缺口,而是直接影響幣商共犯責任論述基礎的穩固性。
這些問題彼此牽連,構成一個在現行判決框架下尚未被完整處理的法律難題。
對合法數位遊戲產業的潛在影響
這個討論還有一個在本案中較少被提及、但攸關整個數位產業的面向。
娛樂城之所以具有刑事風險,核心在於其整體結構兼具賭博性與兌現性,而非單純因為存在虛擬貨幣或隨機機制。這一點必須說清楚,否則討論容易失焦。
但若法院未能清楚界定線上平台場所要件的邊界,以及虛擬貨幣在刑法上的財產定性,將提高合法數位遊戲商業模式在邊界案例中面臨不確定法律評價的風險。台灣數位遊戲產業每年產值數百億元,從業人口數以萬計。法律邊界若不清晰,受到衝擊的將不只是幣商,而是整個數位經濟生態。
這是一個需要立法與司法共同正視、不能再被輕易迴避的問題。
這個論點在上訴中的定位
玩家刑事責任與體系一致性的問題,在上訴論證中扮演的是政策層次的補強角色。
它的功能不是直接證明被告無罪,而是向最高法院展示:原審判決所確立的法律見解,若在更廣泛的場域中被延伸適用,將迫使司法體系正面回答一系列目前尚未被充分處理的問題。一份負責任的最高法院判決,必須考量其所確立的法律原則在整個規範體系中是否具有一致性,以及在未來案件中是否能夠被穩定適用。
此一體系一致性問題,涉及法律適用、構成要件解釋及判決理由是否完備,屬第三審得加以審查的重要面向。
本文係依司法院公開判決資料進行之一般性法律與產業分析,不構成對任何特定個案之法律或稅務意見,亦不應作為具體行為之依據。個別情形應由專業人士依實際事實評估。
本會計師LINE ID:ericyu73,業者如有相關問題,可連繫本會計師提供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