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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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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知
公司借錢給老闆要補「利息稅」?股東往來 4 大地雷與設算利息補稅一次看懂

撰文者/游上逸會計師

 

「公司的錢和我的錢,反正都是我的。」這是很多中小企業老闆的心聲,也是國稅局查核時最愛看的一筆:股東往來。先把標題那個詞拆清楚:這裡講的「利息稅」不是一種獨立稅目,而是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 24-3 條,把公司沒收或少收的利息「設算」成公司收入,再補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再給一個觀念:股東「出資」的資本額是權益、原則上不用還;「股東往來」是借貸、原則上要清償,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把公司的錢當自己的錢搬來搬去,可能同時引爆設算利息、違法資金貸與、資本不實、遺產稅四條線。本文依現行所得稅法、公司法,把股東往來最常見的四個地雷一次講清楚。

先用一張表把「股東往來」相關的四種錢分清楚,因為它們最常被混在一起講:

類型

白話意思

主要風險

應收股東款

公司借錢給股東、股東欠公司錢

設算利息、違法資金貸與、被懷疑公私不分

應付股東款

股東借錢給公司、公司欠股東錢

資金來源、遺產稅債權、股東間分潤爭議

資本額

股東投入公司的權益

不能任意收回,登記後抽回可能資本不實

股利/薪資

公司把盈餘或勞務報酬給股東

要依所得類別課稅、扣繳或申報

 

公司借錢給股東沒收利息,會怎樣?

 

所得稅法第 24-3 ,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卻沒收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預支職工薪資者外,國稅局可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 1 月 1 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設算」一筆利息收入課稅。

這裡的設算是「帳外加計」——就算你沒真的收利息、股東也沒真的付錢,稅法上仍可能被認定有一筆利息收入,要併入營所稅計算。舉個去識別化的例子:112 年 1 月 1 日借股東 1,000 萬元未收息,依當年 2.867% 設算利息收入約 286,700 ,公司大約要多繳 5.7 萬元營所稅。實務上曾有公司帳列應收股東款 4,300 萬元未收息,被國稅局按各年度利率設算補稅。

更麻煩的是:如果公司本身一邊向銀行借款付息,一邊又把錢無息或低息貸給股東、關係人,國稅局不只可能設算利息收入,還可能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調整公司列報的利息費用。也就是說,風險不只是「多一筆收入」,還可能是「少一筆費用」,兩頭一起補。

 

公司可以直接借錢給個人股東嗎?

 

很多老闆不知道,公司不是銀行。公司法第 15 條的例外,文字上限於「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的必要(且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 40%);個人股東通常不在例外範圍內

因此,公司直接把資金貸給個人股東,原則上不是單純的自己人借錢,而可能構成公司法上的違法資金貸與。負責人若違反規定,要和借款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公司若因此受損,負責人還要負損害賠償;董事另涉公司法第 23 條忠實義務問題。

 

出資後又把錢領回,會有什麼問題?

 

真正危險的不是正常借款往來,而是「為了完成登記而短期進出資金」:股款匯進公司、辦完登記後很快又以借款或股東往來名義流回股東。這種安排若被認定只是形式上繳足股款,就可能踩到公司法第 9 條資本不實——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表明收足,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最重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與股東連帶賠償。

 

股東往來餘額太大,會引發哪些風險?

 

應收股東款或應付股東款長期掛帳、金額過大,等於對國稅局舉手說「這裡有故事」。它連動的風險不只一種:

  • 稅務風險:被懷疑短報收入(少開發票、由股東名義收款)或虛增費用(股東個人消費列公司費用),補稅加罰營所稅及營業稅
  • 刑事風險:帳載不實可能違反商業會計法
  • 經營面:股東之間容易因金額不清引發經營權與分潤糾紛,銀行往來、申請貸款時帳面也不好看
  • 遺產稅風險:應付股東款不是公司帳上的普通數字,而是股東對公司的債權;股東過世時,這筆債權原則上要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帳上長期掛著大額應付股東款,反而可能在繼承時變成遺產稅問題

 

公司之間借貸的利息,要扣繳、要開發票嗎?

 

非金融業公司間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收取的利息,通常免開統一發票、免徵營業稅(取收據即可);但所得稅這端仍要看所得人身分辦理扣繳,國內營利事業間利息常見扣繳率為 10%(並非所有利息都固定 10%,仍依所得人身分與扣繳率標準判斷)。

另外,如果是買受人遲延付款,銷售人依民法第 233 收取的法定遲延利息,原則上非屬銷售額、不課營業稅;但若契約名義是利息、實質上卻是價外費用或其他對價,仍要依個案判斷。

 

多數整理文沒講透的一件事

 

每一筆老闆和公司之間的資金流動,都要先問一句:這是資本、借款、薪資、股利,還是費用?分類錯了,後面的稅務處理就會全部錯。網路上多數股東往來懶人包只談「設算利息」,但真正的風險是:「公司的錢=我的錢」這個念頭會同時引爆四條線——沒收息被設算(還可能連利息費用一起被調整)、借個人股東可能違法、登記後抽回構成資本不實、應付股東款還會變成遺產稅標的。股東往來不是不能有,而是要有借據、利息約定、還款紀錄與合理商業目的,並定期檢查餘額、盡量壓低

延伸閱讀:〈公司常見稅務地雷總覽:8 大子題一次看〉

相關主題:〈賺錢不分配要加徵 5%?未分配盈餘與股利課稅〉、〈公私不分:哪些私人費用不能報公司帳〉

 

常見問題 FAQ

 

Q:公司借錢給股東,只要有打借據、有約定利息就一定合法嗎?

A:借據與合理利息能處理設算利息的問題,但「公司直接借錢給個人股東」是否符合公司法第 15 條仍要評估,金額與用途都要留意,建議先與會計師確認。

Q:設算利息是公司真的要去跟股東收嗎?

A:不是。設算是帳外加計、課公司營所稅,股東不必實際支付;但這筆稅是公司多繳的,等於替沒收的利息買單,若公司另有銀行借款,利息費用還可能一起被調整。

Q:股東借錢給公司(應付股東款)也有風險嗎?

A:有。餘額過大會引來查核,且這筆是股東對公司的債權,股東身故要併入遺產課稅,宜及早規劃。

 

結語:把「公司」和「個人」當兩個人來往來

 

股東往來不是不能有,而是要有借據、約定利息、按常規清償,並盡量壓低餘額;最忌諱放著不管、金額越掛越大。每家公司股權與資金狀況不同,涉及設算利息、資本變動、家族傳承等情形,臺銀基準利率與適用年度也會變,建議定期檢視應收、應付股東款的餘額與成因,該收息的收息、該還的還,必要時找專業會計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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